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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物业公司被判承担 633万全额补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4-06-06 18:49作者:小乐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物业服务公司对于住宅楼私人区域火灾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详情:如果小区发生火灾,火灾损失谁来赔偿?),今天我们通过典型案例再次提醒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全面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警示案例

一名年轻邻居因走廊堆放杂物引发火灾而被烧伤。法院最终判决杂物堆放者及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受害人共计633万元;其中,杂物堆放者赔偿70%,约443万元,物业公司赔偿受害人共计633万元。公司赔偿30%,但需全额承担补充赔偿633万余元。

活动回顾

王先生是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业主。退休后,他和妻子长期在楼道里堆放废纸壳等杂物。 2020年1月27日晚上10点左右,王老师在楼道里堆放的杂物燃烧,引发火灾。我的邻居小锐当时还不到20岁,他出去从楼梯间逃了出来。火灾产生大量浓烟和热空气。不幸的是,小睿被撞倒并被烧伤。经医院诊断,小锐全身浅II烧伤30%、深II烧伤5%、III烧伤15%、IV烧伤6%、全身烧伤4%,严重吸入性损伤,双眼烧伤,双眼烧伤。耳朵,双手完全丧失功能。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体表伤痕累累(头颈部除外)。

事件发生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小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老师和社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具费等共计1000万元以上。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王老师在楼道内堆放易燃物品,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能及时发现这一隐患,导致发生火灾时发生火灾。由于无法确认火众留下的人就是具体侵权人,王老师和物业公司应对小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王老师和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小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假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共计633万余元。王老师及物业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曾口头阻止王先生拾取物品,并多次张贴禁止吸烟告示,但物业公司无权清理业主堆放在公共区域的杂物。但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服务标准》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纠正、消除;无法纠正或者消除的,应当报告公安消防部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未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未纠正或消除,未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审法院查明:

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消防支队认定火灾原因为用火不慎、电路故障,不能排除起火原因。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可能存在留火者,且火灾是因堆放易燃物品和留火共同导致的。在无法确定留火人身份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王先生的过错程度,判决了王先生的责任。根据相应责任,综合评估确定王老师对本次火灾事故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令王先生承担全部侵权责任的判决不当,遂改判。

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虽辩称清理业主在公共走廊堆放的物品可能因权属问题而涉及其他纠纷,但物业管理公司也曾多次与多次拾荒的业主打交道。劝说,但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安全防护义务仅仅履行到这个程度是远远不够的。对可能引发火灾的事件,必须及时监督、消除隐患,才算履行了法定义务。否则,应视为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义务。发生危险时,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造成廖1身体伤害的直接责任人为王某、霍忠。但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存在过错。它知道王某一家是拾荒者,而且现在是春节。只是对他的堆放行为进行提醒和提醒,并没有直接清理或上报相关部门处理。他放任废纸板等易燃危险物质的存在,最终引发火灾,导致廖1受伤。由于其不是直接侵权人,因此应对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鉴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过错,本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对王某及霍忠幸存者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提起上诉,称物业费收取金额低,且存在大量欠费。责令其承担过多的责任是不公平的。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用来请求减轻责任。据此,法院判令其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称的全额补充责任。只有承担了上述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才能真正重视自己的责任,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

对于王某及物业公司诉称廖1采取错误逃生方式并应承担相应损害责任,二审法院认为,火灾系王某在公共区域堆放大量垃圾所致。不能排除纸板等物品是遗留火灾引起火灾的因素。王某是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相应管理义务,放任废纸板等易燃危险物品存在,最终引发火灾。应对王某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补充赔偿责任。廖1的逃生手段是否适当,并不是减轻责任人侵权责任的理由。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王老师赔偿小蕊各项费用70%及损失共计633万余元、443万余元。影响。 10天内,小锐将全面负责补充赔偿全部费用共计633万余元。这意味着对于王老师无法偿还的部分,物业公司将负责补充赔偿。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责任程度能够确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程度难以确定的,应当平等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主办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治安、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处理违规行为。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义务人的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营业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防护义务并造成损害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主办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管理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维护管理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时劝阻、制止占用、堵塞、并关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劝阻、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证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条高层住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计划;

(二)明确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部门或者人员;

(三)定期检查、维护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标志,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组织开展消防检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扑救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六)监督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七)定期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警示消防安全风险;

(八)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九)制定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统一管理人员应当对涉及明火的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进行公告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和工作现场的显着位置。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余火。

第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布线、维护、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消防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机构或者电工定期对管理区域内其管理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修理、更换。

第十八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经营甲类、乙类火灾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设有外墙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入口及周边相关显着位置设置提醒、警示标志,标明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如有损坏、裂缝或脱落,必须及时修复。施工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和限制居住和使用的措施,保证建筑内人员的安全。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禁止在建筑物内及周边禁燃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使用阻燃外墙保温材料或者使用基层墙体与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用火、用电。

第二十条高层民用建筑中电缆井、管道井等垂直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逐层防火密封,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禁止在电缆井、管道井及其他垂直管道井内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高层民用建筑的户外广告牌、室外装饰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不得改变、损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物、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拆除。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高架作业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上方和高架作业面上设置架空管道、广告牌、装饰物以及其他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灾报警处理程序和要求,并检查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及联动控制设备按照相关规定,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保存高层民用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图、平面图、消防设施系统图以及控制逻辑关系的说明、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记录和检查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标志,标明避难层(室)的位置。

禁止占用高层民用建筑避难层(室)、避难走道或者堆放杂物,禁止锁闭避难层(室)、避难走道出入口。

第三十条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显着位置设置灭火设备,有条件的应当配备自救呼吸器、逃生绳索、救援口哨、疏散手电筒等逃生疏散设施。

鼓励高层住宅居民制定火灾疏散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疏散设备。

第三十一条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消防救援窗、消防救援口、消防车进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头、常闭防火门等建筑物应当设有明显的提醒、警示标志。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高架作业场地、防火卷帘等地面也应标明禁止区域。消火栓箱和灭火器箱应张贴使用说明。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配电柜的电源开关和消防设备使用的房间内的管道阀门应标有开闭状态;对于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采取铅封等限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不具备独立维护、检查能力的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对建筑物的消防进行维护、检查。设施;如有故障或缺陷,应立即组织修理、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措施,并在建筑等显着位置予以公告。入口。

第三十三条高层住宅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委托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应当纳入物业服务或者消防技术服务专项费用。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高层民用建筑应当进行日常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消防检查。医院、疗养院、寄宿学校、幼儿园要做好昼夜防火检查。高层住宅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场所的消防检查频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五条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当至少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消防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三十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业主、使用人以及受委托的消防服务单位在消防检查、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对现场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和期限,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预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必要时,应暂时停止使用危险部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区建立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若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应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隔离。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充电设施应当具有充满电后自动断电的功能。

第三十八条鼓励高层民用建筑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预警。

第四十一条高层住宅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每年至少对住户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疏散演练。

第四十二条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在各层显着位置张贴安全疏散图,公共区域电子显示屏应当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识。

高层住宅小区除应当遵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仓储等安全问题。高层住宅单元入口处的电动自行车等充电。常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商业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营利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以下元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履行消防审批手续、未公告或者未落实现场消防监控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室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消防救援,或者改变、损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对外墙保温材料设置提醒、警示标志,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裂纹、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执行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建筑消防设施因维修或者其他需要停用时,未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预防措施的;

(七)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高层民用建筑安全出口等处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且拒不改正的。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XF1283-2015

5.3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a) 制定并实施分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区域的操作规程;

b) 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开展消防工作,落实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c)组织物业服务公司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 开展消防检查和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e) 维护和管理管理区域内共用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其完好、有效;

f) 制定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g) 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灭火,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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