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留学选择什么专业好?留学美国热门专业推荐
2019-06-26
更新时间:2024-06-07 17:46作者:小乐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证生源质量,维护高校合法权益及考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招生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简称BFSU;其英文名称为Beijing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简称BFSU。学校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邮政编码100089。
第三条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
第四条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颁发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事务的咨询和监督。
第六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本科招生政策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七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立本科招生督导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督导。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文理科并举。学校根据学校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报考人数和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各省、各专业本科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各专业选科及相关申请要求报教育部备案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关向社会公布。
学校预约计划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使用保留方案时,坚持集体决策、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用于调整各地统考在线考生不平衡情况,解决同分考生录取问题。
第四章入场规则
第十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领导,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的原则。 “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安排提前批复。报名综合评价入学的考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高考考生总成绩必须达到本科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合并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达到专项招生控制线。综合评价招生详情请见《北京外国语大学2024年“一带一路”外语专业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升学比例。
实行序贯志愿的批次,晋级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20%。
实行并行志愿的批次,晋级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三条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国家政策加分的考生,按照政策加分进行报考。提交后,根据考生实际考试成绩进行录取。同一考生满足多个加分条件的,只能选择得分最高的一项,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和积分不适用于未安排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实际考试成绩相同的,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优先录取;不享受政策加分的,按外语、语文、数学、外语口语成绩高分的顺序录取;分数相同的考生仍然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进行入学。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时,根据实际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名表选择专业。若不能满足所填写的专业偏好,符合专业调整的,将根据实际考试成绩转入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不遵守调整的,将予以退出。
第十五条顺序志愿录取批次中,第一志愿考生不足的,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考生符合专业调整后,将根据实际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直至完成计划。如果合格的非第一志愿候选人的数量仍然不足,将征求申请。
当该批次平行志愿者提交未完成计划时,我们将征集志愿者入园。
第十六条学校招生时不设定专业年级。
第十七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有口吃、声音嘶哑或口腔体质缺陷或患有妨碍发音或听力障碍的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者应慎重申请。
第十八条学校招生的外语专业中,英语专业和翻译(外交外事高级翻译)专业仅招收全国统一高考科目外语为英语的考生。其他外语专业没有外语限制,但入学后的第二外语为英语。
学校非外语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部分专业课程用英语授课。所有学生均应按照我校课程安排进行学习。
第十九条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关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除外。考试时,我校外语专业其他报考者(推荐生、综合评价批次除外)须参加外语口试并通过考试。外语口语考试的组织、内容和成绩由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关执行。我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语考试和专业面试。
第二十条学校实施内蒙古自治区1:1招生计划。如有退学,排名在招生计划外的考生将根据成绩连续录取。
第二十一条学校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相关大学开展联合培养学士学位项目,并实施校际培养。第三学年,学生将在另一所大学一起学习。
第二十二条报考省份高考综合改革的考生,必须符合我校所在省份招生专业公布的相关要求,并按照高考改革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三条学校录取推荐生、综合评价、高校专项计划、内地藏族班、内地新疆班、新疆合作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生、国家专项计划和港澳台高考计划,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以学校当年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根据教育部规定,经北京市物价局批准,我校本科专业学费为: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学费6000元/学年;其他专业学费为5000元/学年。华侨、港澳台学生收费标准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向在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每学年750元至1200元不等。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审核入学资格。复试不合格的学生,按照招生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专业介绍参见我校本科招生网站。有关奖学金及资助政策的信息,请参见我校学生工作办公室网站。
第二十七条
学校网站:
http://www.bfsu.edu.cn
本科招生网站:
http://joinus.bfsu.edu.cn
招生办公室电子邮件:
bwzsb@bfsu.edu.cn
支持热线:
010-88816254
010-88816481
招生监督办公室电话:
010-88816259
第二十八条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培训和招生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学校此前有关招生的要求和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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