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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更新时间:2024-06-07 14:07作者:小乐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进一步严厉打击信用评分、刷单等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沪建管[2020]304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和《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沪建管[2020]384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通知》)进行了修订。查看详情
1.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绩效评分限制
《信用评价标准》计分规则第二款第四条(一)工程履约信息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调整如下:
仅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等单项资质中任意一项的企业,按照所属类别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分。
同时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分,专业分包合同履约情况不进行评分;业主直接授予或通过临时估价招标授予的专业合同除外。
具有劳务资质的企业同时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其劳务分包业绩不予评分。
二、关于专业奖励分数的调整
《信用评价标准》第四条第(三)项项目获奖信息调整如下:
中国建设工程装饰奖每项计分0.5分。
三、关于取消“二选一”筛选标准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调整如下:
为了保证合理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如果采用投标人筛选,则应合理设置信用评分。信用评分最低不得低于60分,最高信用评分不得超过72分(含)。
四、工作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其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禁止建筑企业以伪造业绩、重复刷分等方式骗取信用积分。一经查实企业有上述行为,涉及建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将被记录在案信用信息不良,扣10分,为期一年。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行为的监管,发现即处理,决不姑息。
五、实施日期
上述修订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 原《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沪建管[2020]304号)、《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沪建管[2020]384号)中的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修订通知,以本修订通知为准。
供稿单位:委建设管理办公室、委行政服务中心、市市场管理站
编辑:周慧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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