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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更新时间:2024-03-09 01:31作者:小乐
目录
1.我之前写的1
2.刑事诉讼考试试题要点及答案3
三、民事行政检察考试问答要点6
4. 职业犯罪侦查和预防考试的问题要点和答案大纲12
附录一:刑事起诉问题
(一)案例19
(2) 微卷宗21
(3)答题卡49
附件2:民事行政检察考试题
(一)案例52
(2) 微卷宗54
(3)答卷87
附录3:职业犯罪侦查与预防试题
(一)案例91
(2) 微卷宗93
(3)答题卡121
写在前面的话
继2016年8月江苏省检察官入学考试第一套命题后,时隔一年,我们再次以命题组的形式进行集中命题。
从去年的招生考试情况来看,试题基本能够测试和反映招生检察官的实际办案能力和水平。为了保持命题风格的连续性和难度级别的适当性,本次命题组仍由参加去年命题的大部分成员组成。
根据省法院领导对本次职务考试的总体要求,命题组遵循司法改革精神,结合一年来全省推行检察官职务办案责任制的情况,按照坚持“办案要有定额,定额就能办案”和标准,仍然紧紧围绕“规范执法、依法办案”的中心,围绕“能办案”的要求,办案、会办案、办好案”,经过集体审议讨论,形成统一的命题思路,最终确定试题内容。
本次考试仍分为刑事检察、民事行政检察、职业犯罪侦查预防三个类别。本次考试为闭卷笔试,作答时间设计为三个半小时。试题采用案例和小型档案的形式,要求考生根据给定的材料回答相关问题、完成相关报告大纲或准备最终报告。试题设计的“案例材料”尽可能贴近检察改革对检察官数量的基本要求,紧密结合当前检察工作的主要职责、主要任务和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江苏省检察院要规范办案,都是在去年的基础上提出的。进一步完善,为检察官岗位选拔提供反映实际能力的参考。
感谢省领导对我们的信任!感谢市、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感谢命题组全体同志的全力配合和辛勤付出!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命题过程,我们将命题要旨和问题答案整理成册,并附上全部试题。由于我们水平有限,命题难免存在疏漏、谬误、不精确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严正华
2017 年8 月17 日
刑事诉讼试卷问答
总结以往的出题经验和考生反馈,大家普遍认为案例“分析+小卷宗”的出题形式能够做到理论与实践并重,更贴近工作实际,更能科学地检验考生水平。因此,本次试题依然沿袭这个格式。与以往相比,本次考试的考生较为年轻。他们大多受过专业法律教育,具有较高学历。但他们工作时间不长,办案经验有限。他们中很少有人有独立工作经验。此次出题除了继承了以往立足实际、考试全面、考点丰富的考试要求外,还针对考生的上述特点,做了以下特别考虑:
一是重点考察考生运用基础理论分析基本问题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是单一犯罪还是数罪,是负责人需要重点分析的基本问题。本次考试重点考察考生分析上述基本问题的能力。
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应分析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李某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并得出数罪应并罚的结论。其中,李某的受贿行为应重点分析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认定其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在小卷宗问题上,首先要分析案件的定性问题。公安机关认定,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生需要仔细思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从案件的众多行为中提炼出主要、关键行为,结合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意见。尽管本案中虚构事实与秘密盗窃相互交织,但秘密盗窃与受害人丧失对财产的控制权之间存在直接联系,是主要行为。其他虚构事实的行为是盗窃秘密行为的附属行为,属于从属行为。另外,本案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未支付财产对价的情况下,并无主动交付财产的意图,客观上不存在交付财产的行为。因此,整个案件应认定为盗窃罪。由于犯罪嫌疑人石明没有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因此有必要运用刑法中的间接主犯理论来解释其构成犯罪的原因。其次,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王子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王子军虽然实施了抢夺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并为时明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协助,但他与时明之间不存在共谋,主观上也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故应予追究。经认定,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此外,为了达到全面审查的目的,在上述基本问题的基础上,案件设置了自首、立功、累犯等考点,要求考生分析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犯罪者遵守基于刑法理论的法律规定。
其次,强调从有罪与无罪的角度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性。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环境下,检察机关应加大对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审查力度,防止非法证据进入审判过程。为了强调排除非法证据的重要性,本试卷特意设置了考点,建立了犯罪与非犯罪的直接联系。在微观卷宗问题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王子军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关键的是他能否认识到自己是帮助他人犯罪。公安机关认定王子君犯罪的主要依据是王子君有罪供述,而石明的供述推断王子君应当知道自己诈骗他人财物。但公安机关经审查发现,王子军的有罪供述是他被刑事拘留后被带出看守所审讯后取得的。该证据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一旦消除这一证据,证明王子君犯罪的证据显然不符合定罪要求。如果考生未能发现王子君有罪供述的违法性,则可能断定王子君犯罪。此外,试卷还针对法律监督事项设置了一些其他考点,以检验考生审阅试卷材料的细致程度。
三是加大刑事检察工作中程序事项审查的比重。在专职检察官办案机制下,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大,要求办案人员对办案程序有透彻的了解,否则很容易做出错误的决定。因此,试卷专门针对刑事检察工作中常见的工作流程问题设置了考点。在案件分析问题中,李某的行贿行为是代表所在单位星汉公司进行的,应被所在单位认定为受贿罪。但星瀚公司已被注销。根据有关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单位被注销登记后,该单位不应当成为追究的主体。但是,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法律文件,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此外,李某举报的赵某的犯罪行为虽经查证属实,但其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已过。审查起诉阶段,负责人应如何处理?对此,《刑事诉讼规则》针对不同的调查主体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不予起诉;对于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将案件退回侦查部门,并建议驳回案件。并且不能在不起诉的情况下进行治疗。这些考点要求考生了解相关程序,才能提供准确的处理意见。
民事行政检察试题要点及答题要点
1. 命题思路
本命题依然采用“案例+文书出示”的形式,以贴近实战为目的,重点考查参考人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对所涉内容的熟悉程度。办案中需要了解和了解。按照难度相当于2016年江苏省检察官考试难度的要求,行政诉讼检察和公益诉讼内容将纳入考试范围。
一是注重办案和检验能力。两道试题涉及的案例都是日常办案中经常遇到的类型。第一道试题为案例分析题,以环境行政执法为切入点,涵盖受理程序、审查标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案件范围和办案思路等;第二道试题是文件制作。试题采用“迷你卷宗”的形式,根据日常办案中比较常见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设计。内容涉及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方式和监督标准。整套试题兼顾了民事诉讼监督与行政诉讼监督的平衡。通过考试可以更全面地反映参考人员对民事检察业务知识的熟练程度和掌握程度,检验其实际司法办案能力。
二是贴近实际、树立导向。如何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确定审查思路、提出监督意见,是民政局检察官应具备的基本办案技能。试题内容接近中国人民银行常规办案实践。重点介绍当前办案实践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及法律关系。重点考察参考人员能否将人民银行的工作重点和办案要求与给定的案件材料结合起来。经过认真审查,案件存在的问题被挖掘出来。参考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案件细节、不仔细审核案件材料的,将无法回答所设置的全部考点。比如合议庭成员不合法,从去年的考试来看,很多参考人因为没有认真批改试卷而未能回答问题。今年我们还在研究这个问题,希望引导办案人员养成认真审阅案件材料的意识和习惯。
三是兼顾公平性、难度适中。在试题设计中,考虑了三级法院的业务平衡水平。除了三级法院民事检察部门的职能配置和办案情况外,还考虑了三级法院民事检察部门办理案件的重点和类型。例如,文书准备问题仍要求撰写三级法院民事检察部门统一使用的“审查终结报告”文书,避免选择结果型法律文书会给案件结论带来提醒的弊端。参考人员,同时还照顾三级法院。水平参考人员在使用工作(法律)文件方面的平衡。试题难度不超出日常办案范围。出题的重点是你应该知道、知道、经常练习的内容,避免晦涩难懂的知识点。不仅体现了参考人员的基本专业水平,也让优秀办案人员脱颖而出。
2. 测试点设计
为了与2016年考试内容有所不同,根据命题思路,本次考试内容涉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考点设计既突出常规诉讼监管业务,又涉及公益诉讼等新业务。
第一个问题设计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主要内容是,龙泰公司接受滨江县科技局专项补助后,在没有规划、没有环评的情况下,开始建设生产科研基地。郭铁军请求环保部门履行职责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获支持。随后,因龙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职务犯罪,龙泰公司科研中心建设暂停。自查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本案设计了以下考点: 1、检察机关可以依据职权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判决进行监督; 2、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应适用调解,驳回铁军起诉的判决错误; 3、行政机关(环保部门、环保部门、科技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至于这道题是否存在规划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一方面,在试题的设计过程中,我们并没有就这个问题给出更明确的信息,仅凭所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做出判断;另一方面,规划部门对于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是否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仍存在争议。因此,我们在测试中没有包含这个问题。参考人是否回答不会影响他或她的分数。
第二题设计了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王允文的儿子王尚武在修理自家屋顶时,不慎掉入邻居赵红星家饲养的恶狗狗舍内,被咬死。王允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未获法院支持,后申请检察院监督。本案设计了以下测试点:1。判决省略了必要的共同诉讼人。首先,王尚武的母亲没有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其次,赵红星的父母没有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 2、本案审理程序违法,将李天恒列为同案被告。参加诉讼后,法院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应在判决正文中予以明确,而不是直接要求其退出诉讼; 3、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赵红星应当对王尚武的死亡承担责任; 4、判决遗漏当事人本案中,王允文的三项诉讼请求相互独立。除第三项诉讼请求外,法院省略了其余两项诉讼请求; 5、本院合议庭成员违法,二审合议庭中不应有人员。陪审员;六、本案符合民事案件再审多项条件,检察院应当予以监督; 7、王允文在申请监管过程中发表过多言论,可能涉及法律、诉讼信访风险,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3、答题要求
案例问题
问题一:1、(2016)宾月初字207号行政裁定符合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条件。 2、铁军诉滨江县环保局不履行职责案中,龙泰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其生产基地可能产生污染,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龙泰公司实际上并没有按照规划局的要求停止施工。生产基地已竣工。环境保护局应当履行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因此,(2016)宾纽基初字207号行政裁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规定,检察院依据职权进行监督。
问题二:1、滨江县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存在调解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不符合法定调解情形。 2、滨江县法院裁定驳回铁军起诉错误。一方面,环保局是否履行职责,影响郭铁军的合法权益。郭铁军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其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另一方面,本案不存在《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的拒绝起诉的情况。健康)状况。 3、滨江县法院应裁定环保局履行了职责或确认环保局的行为违法,不应驳回郭铁军的起诉。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职责不同,查处违法行为的依据和目标也不同。郭铁军向环保局举报,要求龙泰公司未经环评开工建设,这与规划局查处龙泰公司未经规划许可开工建设不同。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没有先后顺序,也不能相互替代。环保局未按照郭铁军的举报依法履行职责,法院认为可以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环保局限期履行职责的时间。认为无需履行职责的,应当确认其行为违法。
问题三:1、依职权监督(2016)滨行初字207号行政裁定,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向滨江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本案中,环保局未依法履行职责,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符合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滨江县检察院应单独立案,并向环保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条件成熟的,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3、科技局给予龙泰公司的3000万元科技补助,专项用于科研中心大楼建设。但在这种情况下,科研中心大楼并未竣工,无法建成。补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国有资产的损失。损害国家利益。科学技术局作为补贴发放主体,负有补贴回收义务。本案符合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滨江县检察院应当单独立案,并向滨江县科技局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条件成熟的,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论述题
(一)判决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 1、遗漏必要的共同原告。案卷材料中多处提示,死者王尚武的母亲应该是王尚武的法定第一继承人。王允文提起本案时,王尚武的母亲应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本案中,他没有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但王允文在法庭上陈述了王尚武母亲离婚后改嫁到邻村的事实。此时,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王允文申请检察院监督时,采访笔录再次提醒了这一信息,并确认太后还活着,她未能参加诉讼的原因不能归咎于她自己的过错。负责人应当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这一阻力点,进行调查,核实身份。二、遗漏必要的共同被告人。案卷材料明确表明,赵红星星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是其父母。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本案中,王允文起诉时,将赵红星的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但未列为共同被告。此时,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赵红星的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二)本案审理程序违法。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应王允文的请求,通知李天恒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李天恒无需承担本案责任,应通过正文确认判决,而不是一审直接通知李天恒撤诉。否则,王允文将被剥夺对李天恒是否承担责任提出上诉的权利。这个问题在第二次时没有得到纠正。
(三)判决适用法律确实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暴力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赵红星饲养的藏獒是一种凶猛的狗。一旦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赵红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法院判决饲养者无需承担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判决遗漏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开庭审理时,王允文提出三项诉求:一是要求赵红星支付死亡赔偿金共计155.8万元;二是要求赵红星支付死亡赔偿金。二是要求赵红星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第三,诉讼费用由赵红星承担。红星假设。这三项主张是相互独立的。一审法院判决赵红星赔偿王蕴文1万元,诉讼费用由赵红星承担。事实上,其忽略了涉及王允文的第一、第二项索赔,导致索赔遗漏。王允文上诉后,二审法院的判决虽然对此进行了部分解释,但判决正文仍然没有针对两项诉讼请求,未能纠正错误。
(五)合议庭的组成违法的。第二审合议庭应当全部由法官组成。然而,本案中,二审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组成人员违反了法律规定。
(六)本案审查处理结果应为向省法院提出抗诉。
(七)王允文存在信访法律诉讼事项风险,应当进行风险研判。案件材料显示,王允文表示,他可能会去省会或北京上访。如果问题不解决,他可能会走向极端,从而带来风险。审核过程中,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提前做好研判和防控预案。
职业犯罪侦防考试要点
1. 命题思路
根据配额制度下检察官名额清单,作为侦防部门的配额检察官,应当:充分掌握并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效开展各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准确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定罪量刑、严格执法、规范司法、对整个案件有一定的组织和计划、文书制作清晰是主要品质。为此,我们在设置题型时重点关注六种组合:
1.检查反腐败工作与反渎职工作的衔接。在本套题中,我们设置了两道案例分析题:一是涉及反渎职侵权工作,考验对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民事行政犯罪的掌握程度;二是反贪污贿赂工作,考验对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犯罪的掌握程度。
2.审视执法办案与司法规范的衔接。作为一名岗位检察官,不仅要会办案,更要善于办案。只有规范程序,才能体现司法公正。因此,在第一个问题的案件分析中,我们隐藏了办案过程中的五个程序缺陷,分别涉及未经总检察长批准接触初查对象、非法扣押财产、单人询问等。调查活动中的询问或讯问,以及回避调查人员。不主动回避情况、初步侦查结论等问题应当书面报告检察长,检验检察官的程序规范意识和能力。
3.审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在提出问题时,我们会考察某种行为在实体法上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例如,在第二个问题中,我们将刘红挪用50万元的罪名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但由于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所以不构成犯罪。同时,我们延长了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损失50万元的设定,构成国有公司人员玩忽职守罪。另一方面,我们也考察了程序法上的管辖权。以及联合调查等内容。比如,在第一个问题中,我们规定法院工作人员犯有伪造公文罪,应当按照管辖规定办理,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在第二个问题中,行为人刘红构成国有企业职工玩忽职守罪。根据2013年1月全国人大两高三部委法律工作委员会第一条规定,涉嫌主要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作为主要侦查对象,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公安机关应当结合第三条规定,一人犯多罪可以共同审理,应当有检察机关联合侦查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联合侦查。
4.把应知、应懂的考试与对难点的洞察结合起来。所有考点设置时不包含对错、定性争议等内容。重点还是在于考验检察官的知人知面的能力。例如,涉案犯罪为挪用公款、行贿等常见犯罪,程序错误的更正为“初查常见问题”,在文书撰写方面不涉及规范性文书,而是诸如“程序错误”等非规范性文书。日常工作中讯问提纲、案情报告。但既然是职务检察官,各方面肯定要高于检察辅助人员、书记员,所以我们设置了一些适度提升的知识点。例如,我们在第一个问题中提出的事实最终并未被归类为反亵渎罪指控。而是构成了公安管辖的伪造公文罪,这有些令人困惑。第二个问题,我们设定主犯刘红为本届全国人大代表,因此要求候选人向总检察长提交书面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这样做时,必须首先考虑报请全国人大批准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否则调查活动将无法推进。
5、测试“说能力”和“写能力”的结合。所谓“说话能力”的考验,主要考验的是一名检察官的侦查、讯问能力。在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体系中,好的讯问提纲可以为检察官在面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提供良好的思路。清晰的思路,会转化为好的讯问笔录,可以为案件的定案打下坚实的基础,所以制作好讯问(讯问)大纲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突破了以往检验侦查能力的思维定势,以讯问提纲的编写为第二题的起点,从而检验考生对案件事实的理解、证据的把握、定性的把握、讯问技巧和逻辑等。思维和其他能力。所谓“写作能力”测试,主要考验岗位检察官的文书写作能力。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会涉及到多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如果我们做不好这一点,就不能说我们能够办案。因此,第二个问题,我们根据向检察长汇报的案卷材料,制定了一份书面报告。主要目的是检验岗位检察官总结案件事实的能力;其次,对案件进行定性分析;三、案件整体策划能力;第四是撰写和制作文件的能力;行文流畅,法律是法文,规定清晰,布局恰当。
6.审查新旧法律的结合。其中,我们不仅审查了1998年最高法第《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如果问题的规定》号:挪用公款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03年最高法院第《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特别关系人共同受贿罪认定,2007年7月二高《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如果有特定关系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串谋共同谋取利益对于委托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以受贿罪共犯处罚;同时,我们也审视近年来涉及职务犯罪侦查的新法规内容,主要是2015年8月的刑法第九修正案和4月份的两部高位法《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6年,已分析。是否涉及构成犯罪的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例如,在第二个问题中,假设有特定关系的人王艳接受了50万元的财产。王艳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共同受贿?什么情况下构成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什么情况下不构成犯罪等。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同时,无论情节轻重。例如,第二个问题中,挪用资金1000万元,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范畴,需要从重处罚。
2. 测试点解读
问题一的主要测试点是:
从案件定性来看,涉及5个检验点: 检验点1、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民事、行政滥用法律罪。因为民事、行政误判罪是指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误判的严重行为。这里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正常的、真实的审判活动。本案根本没有经过审理,也没有立案等一系列正常的诉讼程序,案件没有进入审理程序,没有错误判断的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设立民事行政滥用法律罪的立法目的,是要求法官公正审理案件,不徇私舞弊,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本案没有真正的当事人受到伤害,案件不涉及公平正义问题。因此,张某、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民事行政滥用法律罪的构成要件。检验点二:本案张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检验点三:张、李作为法院法官,出于私心、私利,故意超越职权,作出虚假民事判决。这应该属于滥用权力。但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不符合立案标准,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检验点四:张某、李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检验点五:李某根据虚假事实撰写的民事裁定书张某的批示是国家机关的正式文件,伪造司法文书是对法律秩序和司法权威的严重侵犯,张某、李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出于一己私利、不顾自身利益,故意伪造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检验点六:张某、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未达到法定数额,不构成受贿罪。
从案件管辖的角度来看,涉及一个检验点:根据《刑法》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张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从案件规范化和司法化的角度来看,涉及五个检验点: 检验点(一)反渎职主任在初查过程中无权批准与初查对象接触。公开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必须经检察长批准。检验点(二)扣押张某手机的行为违反规定。初查期间,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检验点(3)侦查员B与本案张某有姐夫关系,应主动退出。检验点(4)调查员A接受李主动解释问题的行为违反规定。接待和询问活动需要不少于2名调查员。检验点(五)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交检察长决定是否立案,而不是口头请示。
问题二的主要测试点是:
从50万元款的事实来看,刘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是构成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主要有四个检验点: 检验点一是如何定性民营企业挪用公款? 1998 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私人公司、私营企业挪用公款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检验点2是挪用公款以及为公司利益将公款借给个人的行为。如何识别呢? 2003最高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单位负责人为单位谋取利益,决定将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检验点三是如何认定国资企业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给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一百六十八条和20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刑法》,国有公司人员玩忽职守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010年11月两高《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依照刑法168条,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204页)第七条本意见所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考点4是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犯数罪如何管辖?2013年1月两高三部人大法工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如果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配合;第三条规定涉及一人犯数罪的可以并案处理。 从1000万元这节事实层面,刘宏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王艳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共犯。主要有6个考点:1是挪用公款用给单位使用如何认定?2002年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考点2是挪用公款后收受贿赂如何认定?98年高法《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考点3是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何种情况下构成共同受贿?2003年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条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当中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务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2007年7月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共犯论处;第十一条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夫(妇)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2016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的故意。考点4是特定关系人在挪用公款中何种情况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98年高法《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因此,特定关系人构成共犯需具备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行为要件。考点6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如何把握?2016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挪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和情节严重的范畴。 从1000万元对合关系层面,游子市飞翔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军构成单位犯罪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主要有3个考点:考点1是个人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如何区分?单位行贿需具备的要件是:1谋取单位的利益;2单位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所为;3行贿款项有单位支付。否则为个人行贿。考点2是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如何区分?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2016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刑法390之一条规定的对有影响的人行贿罪定罪量刑,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考点3丁军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其行贿事实前,主动说明其行贿1000万元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 从员额检察官综合业务素能层面,有3个考点:考点1是文书制作能力,必须做到格式规范、文字精炼、法言法语、说理清晰、逻辑缜密。考点2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掌握,对于人大代表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向人大报告并许可。考点3侦查讯(询)问技能,要吃透案情、抓住重点、层层推进和运用谋略。 想要知道各部分具体内容,请戳 http://xue.jschina.com.cn/lfv5/files_upload/f05d51e4-28bb-4a0f-8d2b-8a4992b2ab11/D.pdf